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及處理事項。 八、協助處理陳情及請願事項。 九、本局暨所屬政風機構設置之擬議及政風人員人事管理事項。 十、本局所屬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及處理事項。 八、協助處理陳情及請願事項。 九、本局暨所屬政風機構設置之擬議及政風人員人事管理事項。 十、本局所屬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