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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公務權責分為三層。局長、副局長及主任秘書為第一層;各組室主管、副主管第二層;科長或承辦人為第三層。第一層及第二層主管得將各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管處理。主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管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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