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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站應就職掌範圍,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重要、普通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
  2. 前項公務處理規定區分如下: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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