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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20

主任、塔臺長、區臺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室、中心、塔臺、區臺業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擬辦與主要文稿之撰擬及文稿之審。 二、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技術資料或設計工作之分配研擬及審核。 三、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業務之策劃與執行之領導及監督。 四、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例行文稿之代判。 五、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主管範圍內有關規章之草擬及解釋。 六、本中心、塔臺、區臺所屬各單位工作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七、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八、本室、中心、塔臺、區臺人員任免遷調之擬議。 九、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總臺長、副總臺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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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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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第 20 條規定:「主任、塔臺長、區臺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室、中心、塔臺、區臺業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室、中心、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