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及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各項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決定。 三、各組、室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 四、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五、各級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核定擬議。 六、施政及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 八、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九、其他有關局務之綜理。
抱歉,這個問題超出我的能力範圍,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答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