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業務會報,每兩週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從參考法條資料來看,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第18條規定了本局業務會報的召開頻率和臨時會議的召集情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條,行政單位應以法定程序行使權限,因此交通部觀光局必須遵守這個條文的規定。例如,如果有重大事項需要討論,就可以依據這個規定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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