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辦公用品及其他設備之採購、報廢及管理事項。 二、本室規章之研擬、修訂、建議事項。 三、各種會場之佈置,辦公處所之管理及環境衛生事項。 四、公務車輛之採購、管理、汰換、維護、保養及油料購發事項。 五、技工、工友之僱用、調度、分配、管理考核及保險事項。 六、有關本局勞工問題、勞資爭議處理等事項。 七、有關設備及物品之採購事項。 八、推動辦公處、所環保、清潔勞務發包及督導管理事項。 九、維護本局設施安全及警衛勞務發包、門禁管制及督導管理事項。 十、防護團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有關本局災害防救計畫之執行事項。 十二、印信典守事項。 十三、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十四、配合公文電腦化之策劃、推動及實施事項。 十五、對內外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發布之執行事項。 十六、電信公共關係計畫之制訂及執行事項。 十七、書籍及刊物之印刷、發行及保管事項。 十八、有關民意調查及輿情反映事項。 十九、參觀、考察電信設備之聯繫與外賓之接待事項。 二十、經費之領取、支付;歲入款之經收、繳庫;員工薪資之發放及各項專款之繳庫事項。 二十一、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付及保管事項。 二十二、財務處理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事項。 二十三、土地徵收、撥用、交換與受贈事項。 二十四、房地產之購置、管理、租借、營繕、產權登記及所有權狀之保管事項。 二十五、財產之異動登記及保管事項。 二十六、辦公處所及員工宿舍、房屋、水電之修繕、維護、分配與管理事項。 二十七、營建預算之擬訂、營建工程設計及營建新技術之引進及標準之訂定等事項。 二十八、其他不屬於各處室經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