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制室職掌如左: 一、電信評議委員會經常性事務之研辦事項。 二、本局各處、室、站承辦業務會簽或會核事項。 三、各種委員會聘請有關法律學者、專家為兼任委員之提薦事項。 四、電信相關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會核、研議、審查事項。 五、電信法規適用疑義之研釋事項。 六、本局年度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畫之處理事項。 七、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協助處理事項。 八、本局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及研議事項。 九、有關違反電信法經罰鍰而逾期未繳納需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案件之研辦事項。 十、本局各處、室、站處理民、刑訴訟、請願等之會核與研議事項。 十一、本局民刑訴訟案件及員工因公涉訟事件之研辦事項。 十二、聘請法律顧問及委託律師辦理案件之處理及協調、聯繫事項。 十三、本局各類契約案件之會核及研議事項。 十四、電信法規之刊登公報、編輯及發行事項。 十五、國外電信法規之蒐集、整理及研析事項。 十六、電信警察執行勤務提供法律諮詢意見事項。 十七、有關本局與警政主管機關、電信警察單位間涉及法律事務之聯繫、協調及配合辦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電信法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