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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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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室職掌如左: 一、電信評議委員會經常性事務之研辦事項。 二、本局各處、室、站承辦業務會簽或會事項。 三、各種委員會聘請有關法律學者、專家為兼任委員之提薦事項。 四、電信相關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會核、研議、審查事項。 五、電信法規適用疑義之研釋事項。 六、本局年度立法計畫、法規整理計畫之處理事項。 七、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協助處理事項。 八、本局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及研議事項。 九、有關違反電信法罰鍰而逾期未繳納需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案件之研辦事項。 十、本局各處、室、站處理民、刑訴訟、請願等之會核與研議事項。 十一、本局民刑訴訟案件及員工因公涉訟事件之研辦事項。 十二、聘請法律顧問及委託律師辦理案件之處理及協調、聯繫事項。 十三、本局各類契約案件之會核及研議事項。 十四、電信法規之刊登公報、編輯及發行事項。 十五、國外電信法規之蒐集、整理及研析事項。 十六、電信警察執行勤務提供法律諮詢意見事項。 十七、有關本局與警政主管機關、電信警察單位間涉及法律事務之聯繫、協調及配合辦理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電信法制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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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廢止名詞
  • 電信法法規
  • 訴願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核與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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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第 10 條規定:「法制室職掌如左: 一、電信評議委員會經常性事務之研辦事項。 二、本局各處、室、站承辦業務會簽或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