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地區電信監理站職掌如左:一、電信事業管理與輔導之執行事項。二、電信事業電臺之審驗及管理事項。三、公眾電信設備之審驗及管理事項。四、第二類電信事業證照之核轉、核換發、補發事項。五、電信工程人員證照之核換發事項。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工程技術之執行及設備之審驗、管理事項。七、專用電信設備之技術審驗及管理事項。八、專用電信證照 (計程車無線電臺、業餘無線電臺、船舶無線電臺、漁船無線電對講機) 之核換發事項。九、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及證照核換發事項。十、有關電信監理業務電腦輔助管理及證照作業電腦處理系統需求之研提及執行事項。 十一、電波監測作業之執行事項。十二、各類違法與違規無線電臺之偵測取締及電波干擾之查處事項。十三、違法及違規器材之查扣、保管及監燬、銷燬事項。十四、違反電信法案件處分書之開立及管理事項。十五、工業、科學、醫療、低功率設備及其他具有輻射性電機及器材管理之執行事項。十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業者之管理及器材之審驗事項。十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證照之核換發、補發及管理事項。十八、有關各項規費之收取及解繳事項。十九、本站所屬行政、庶務管理事項。二十、其他有關電信監理業務之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