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管理處職掌如左:一、全國頻率分配之規劃、協調及其調整事項。二、頻率分配表編修之擬議及頻率指配資料之管理事項。三、國際間無線電通信頻率協調事項。四、國際間無線電通信干擾處理事項。五、國際間電信公約及各項附約規定資料之蒐集、研究調查及我國相關法規之配合修訂暨執行之策劃、督導事項。六、有關電波管理業務電腦輔助管理及證照作業電腦處理系統需求之研提及執行事項。七、電波監測系統之規劃、建設及維運事項。八、電波監測作業之策劃、督導事項。九、頻譜開發利用之研究調查及彙辦事項。十、擅自使用、變更無線電頻率或加大電功率發送射頻信息之偵測及督導干擾處理事項。 十一、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之擬訂及相關事項。十二、配合國際間電波科學之合作觀測及研究事項。十三、其他有關電波管理事項。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