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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指揮、監督副總工程司、技正、技士及其他有關人員處理有關工程、技術業務;其辦公處所稱總工程司室,職掌如左:一、有關工程、技術之研究、審及電信監理、監督事項。二、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及督導事項。三、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之訂定、修訂事項。四、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關 (構) 之評鑑、管理及督導事項。五、射頻管制器材管理法規訂定、修訂及執行之策劃、督導事項。六、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之制修訂、認證、審驗事項。七、有關北、中、南三區電信監理站執行路邊臨檢違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訴願案件之答辯事項。八、處理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之消費者爭議事項。九、有關射頻管制器材證照作業電腦處理系統需求之研提及執行事項。十、有關執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或違反使用、變更無線電波取締作業規定之修訂事項。 十一、國內外電信技術有關資料之蒐集、研究事項。十二、其他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及射頻器材之管理事項。十三、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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