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協調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職掌如左: 一、本局各單位呈判文稿之初閱事項。 二、本局機密文書之登記、呈轉及交辦機要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局分層負責制度之研擬修訂事項。 四、本局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五、局務會議之準備、記錄及其決議執行情形之追蹤事項。 六、上級機關會報決議、上級長官指示及民意機關質詢案件分辨、追蹤、彙復事項。 七、行政院列管案件之編擬、管制考核及追蹤事項。 八、局長、副局長函電登記、分辦、文件整理及其辦公室例行工作之處理事項。 九、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