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為商討重要局務,由局長按期或臨時召集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案由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得由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關主辦處室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項簽請局長核定後施行。
對於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24 條,根據電信法第 12 條及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 8 條,該條規定了局長召集局務會議討論重要局務的程序及局長核定施行決議案的權限。例如,當局長召集局務會議討論重要的電信業務事項時,根據本條規定,局長有權核定並施行會議的決議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