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為商討重要局務,由局長按期或臨時召集局務會議討論之。其決議案由局長核定施行。專案研究或普通事務,得由局長指派召集人或由有關主辦處室主管召集會議研商之,商決事項簽請局長核定後施行。
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 24–26共 3 條
各項會議,均應作成紀錄,簽報局長後,編號分發有關單位辦理或參考。
本局奉派參加局外會議人員,應於事畢將會議經過摘要繕具報告,陳局長核閱後,歸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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