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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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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奉派參加局外會議人員,應於事畢將會議經過摘要繕具報告,陳局長閱後,歸檔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第26條,指出本局奉派參加局外會議人員,應將會議經過摘要繕具報告,經局長核閱後歸檔備查。根據這條法規,參加會議的局員需要將會議經過做摘要報告。這可以幫助局長了解會議的內容,並且將報告歸檔以供日後查閱。這種機制可以確保會議的透明度,並且讓相關資訊得以保存備查。

  • 繕具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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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規定:「本局奉派參加局外會議人員,應於事畢將會議經過摘要繕具報告,陳局長核閱後,歸檔備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