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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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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查本局及所屬機構業務,其辦公處所視察室,職掌如左: 一、各級主管對交通政策之實施,法規之遵行及命令之貫徹查核事項。 二、業務及工務辦理情形與人員訓練及進修之查核事項。 三、人事、財務、會計、事務管理之查核事項。 四、產業、工具、器材、車輛、圖書等設備之購置、管理、使用、保養之查核、監辦及監驗事項。 五、專案之調查、研究、審議事項。 六、工程及工作成品、用料品質、工程進度成果之會同查核或監驗事項。七、工作之環境、方法、標準等查核事項。 八、公款物料及重要業務突擊性檢查事項。 九、工作目標查核、所屬機構自檢工作複核事項。 十、其他有關視察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第5條的規定,內容主要涉及到主管對交通政策的實施、業務辦理情形、人事、財務、會計等多個方面的查核事項。根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和第64條的規定,檢察總長、檢察長具有對其所指揮監督的檢察官之事務進行處理和移轉的權限,並且檢察官應該服從檢察總長、檢察長的命令。事實上,據此條規定,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於其所指揮監督之檢察官的偵查具有合法性。這些規定是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裁決和內政部的相關函覆來支持和解釋的。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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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5 條規定:「視察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查核本局及所屬機構業務,其辦公處所視察室,職掌如左: 一、各級主管對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電信總局長途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