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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數據通信所辦事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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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承所長、副所長之命,查視本所各單位業務,其辦公處所稱視察室,職掌如左: 一、公眾數據、資訊系統之工程技術與維護等之查事項。 二、人事、財務、會計、事務管理之查核事項。 三、產業、工具、器材、車輛、圖書等設備之購置、管理、使用、保養之查核監辦及驗收事項。 四、專案之調查、研究、審議事項。 五、工程及工作成品、用料品質、工程進度成果之會同查核驗收事項。 六、公款物料及重要工務突擊性檢查事項。 七、各單位自檢工作之複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視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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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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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數據通信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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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電信總局數據通信所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視察承所長、副所長之命,查視本所各單位業務,其辦公處所稱視察室,職掌如左: 一、公眾數據、資訊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電信總局數據通信所辦事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