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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北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業務需求預測調查及營業區域調整之會事項。 二、建設基本計畫之規劃、報核事項。 三、電信傳輸、交換系統選用之研議、報核事項。 四、電信機線及其附屬設備擴充建設計畫之規劃、彙報事項。 五、引用新設備之研議、報核及科技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動事項。 六、機線設備擴充建設所需土地、機房計畫之規劃、彙報事項。 七、設局用地及機房設計之會勘、會核事項。 八、長期、中期發展計畫及年度經營方針、事業計畫之編報事項。 九、年度建設計畫預算之彙報事項。 十、年度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報告之彙報事項。 十一、建設計畫用料採購之會核事項。 十二、建設計畫及其預算變更調度之會核、陳報事項。 十三、建設計畫之經濟分析比較、綜合評估及陳報事項。 十四、建設計畫執行進度之追蹤、考核、成果檢討及編報事項。 十五、上級機關列管建設計畫、目標管理及經建計畫執行績效之檢討編報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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