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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北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左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 二、普通事務以各處室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有關之處室主管人員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直接主管及主管科科長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處室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之收據,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有關人員連帶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職掌之規定,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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