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北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祕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協調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其辦公處所稱祕書室,職掌如左: 一、呈判文稿之初閱、陳轉及機要案件之處理事項。 二、密件之簽收、登記、轉陳、分發事項。 三、分層負責制度之研擬修訂事項。 四、局長、副局長函電之登記、分辦及協調處理等事項。 五、電信規章及有關各種參考法規之蒐集、整理、保管事項。 六、業務規章涉及人民權益義務之會核事項。 七、重大民、刑事訴訟案件及國家賠償案件之研辦、會核事項。 八、局務會議之記錄、資料蒐集、整理及保管事項。 九、關於局長在局務會議所提「綜合指示事項」執行情形之追蹤處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