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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北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視察承局長、副局長之命,查本局及所屬機構業務,其辦公處所稱視察室,職掌如左: 一、各級主管對交通政策之實施,法規之遵行及命令之貫徹查核事項。 二、業務與工務辦理情形及人員訓練與進修之查核事項。 三、人事、財務、會計、事務管理之查核事項。 四、產業、工具、器材、車輛、圖書等設備之購置、管理、使用、保養之查核、監辦及監驗事項。 五、專案之調查、研究、審議事項。 六、工程及工作成品、用料品質、工程進度成果之會同查核或監驗事項。七、工作之環境、方法、標準等查核事項。 八、公款物料及重要業務突擊性檢查事項。 九、營運目標查核、所屬機構自檢工作複核及監交事項。 十、其他有關視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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