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交通部電信總局臺灣北區電信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械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電信機械設備施工、維護之規劃、審擬、驗收、檢驗、督導、管理、考事項。 二、通信用電力、空氣調節、長市話合用各式電信機械及有線傳輸機械等設備施工、維護之籌劃、審擬、驗收、檢驗、督導、考核事項。 三、通信用電力、空氣調節設備、各類電子交換機、電腦、有線傳輸機械設備二級支援維護、整修、改善、調整、修理事項。 四、電信設備及資訊系統、數據處理機、終端機之維護、整修、改善、調整、應變搶修、用戶查修、設備財產增減登記、保管事項。 五、用戶交換機各項服務之籌劃、處理、推廣、設計、審查、施工、維護檢驗及用戶交換機值機員之指導訓練與監督事項。 六、數據網路設計、施工、查驗及網路相關設備測試、查修、維護、管理等事項。 七、電信機械設備年度用料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電信機械工程發包作業管理、督導、考核及執行事項。 九、電信機械工作人員之調度及專業訓練之會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電信機械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