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實驗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現場測量、飛航記錄器解讀及航機性能分析事項; 二、關於飛航資訊整合與製作動畫事項; 三、關於調查工程技術之研究或專案委託其他機關 (構) 之推動與管理事項; 四、關於接受國內外相關機關 (構) 委託進行之飛航記錄器解讀及分析工作事項;其管理辦法另定之; 五、其他有關調查所需之工程技術支援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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