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政組設技術、監理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船舶進出港簽證事項。 二、船舶登記及註冊事項。 三、船舶運文業及出租業監理事項。 四、船務代理業監理事項。 五、載客船舶適航性抽查事項。 六、船員、引水人及動力小船駕駛人監理事項。 七、海運承攬運送業監理事項。 八、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監理事項。 九、船舶檢查丈量及建造、改造船圖審核事項。 十、解體船審核事項。 十一、船舶海事案件調查及海事評議事項。 十二、船舶航海及輪機記事簿核閱簽證事項。 十三、打撈業管理事項。 十四、兩岸航運運輸監理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