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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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協調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文稿綜合、核閱、代判及重要案件之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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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協調本局各單位處理公務、文稿綜合、核閱、代判及重要案件之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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