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綜合調度所辦事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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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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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法規的角度來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綜合調度所辦事細則第 14 條規定了在分層負責制度下處理公務的情況。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這意味著在特別案件需要緊急處理時,各層主管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先行處理,但必須事後補請核定。這樣的規定符合法律的授權與程序要求,確保了緊急情況下的適切處理。 參考資料示例: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這便是條文所涵蓋的情況之一。由於這樣的法規安排,使得主管機關在處理特別案件時有便利性,同時也需要事後追溯與核定,以確保程序的正當性。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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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