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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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對訴願人、參加人不利者,除訴願人、參加人曾到場陳述意見或參加言詞辯論已知悉者外,應以書面載明調查證據之結果,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通知其於一定期限內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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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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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機關名詞
- 證據名詞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第六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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