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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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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於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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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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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條文
  • 訴願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行政處分名詞
  • 證據名詞
  • 節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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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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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3 條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於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閱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