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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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構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這表示當訴願文書需要透過郵政機構送達時,必須使用特定的郵務送達證書。此外,根據相關規則,訴願文書派員或委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相關警察機關進行送達的情況下,執行送達人應該製作送達證書。至於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與送達證書的格式,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訂定。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訴願文書的有效送達,以維護訴訟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參考法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29條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官方網站、相關法規文件 範例:根據相關案例,當訴願文書需要透過郵政機構送達時,必須遵守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的規定。這有助於確保文件能夠正確送達到指定的收件人手中,並且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效力。
- 訴願名詞
- 送達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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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