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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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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代理人資格經受理訴願機關審查不符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應通知委任人,並副知受任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 條,訴願代理人的資格需經受理訴願機關審查,並且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如果不符合規定,應通知委任人,並副知受任人。 在此範例中,如果訴願代理人的資格經受理訴願機關審查後被認定不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則應按照規定通知委任人,並讓受任人知道。

  • 訴願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願機關名詞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委任人名詞
  • 受任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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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 條規定:「訴願代理人資格經受理訴願機關審查不符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應通知委任人,並副知受任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