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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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5 條,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受理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日、時到達指定處所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其拒絕者,應敘明拒絕之理由,並通知申請人。 根據最新的法源資訊,該法條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在受理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請人可以到指定地點進行檢閱或複製訴願卷宗內文書,或提供繕本、影本或節本。若拒絕提供,則需敘明拒絕理由並通知申請人。例如,如果申請人要求檢閱特定文件,受理機關應於十日內通知申請人到指定地點進行檢閱。
- 訴願機關名詞
- 訴願名詞
- 節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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