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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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依本標準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另有收費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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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依本標準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另有收費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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