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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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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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