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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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資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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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資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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