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鐵道局處務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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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管開發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用地規劃、都市計畫研擬與變更作業及開發許可之申請。 二、路權界樁與都市計畫樁之測設、指界、公告、測定及協調。 三、用地取得、補償預算之編擬及其相關基金之管理。 四、用地內地上物、墳墓之拆遷補償。 五、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路權土地、帳務、財產管理、土地租金收支及第三人申請公共利益使用之審查。 六、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土地開發之規劃、評估、行銷及投資協助。 七、高速鐵路、大眾捷運、輕軌系統土地開發計畫之研擬、報核與招商計畫之公告、評選及投資契約之簽訂。 八、高速鐵路區段徵收計畫執行與財務、資產之管理、土地標售及處分。 九、其他經管土地與資產之使用、收益、處分及經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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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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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計畫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核與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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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