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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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數位發展部主管財団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辦法第 3 條,財団法人在設立時,捐助財產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然而,已在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登記的財团法人不在此限。這項規定的依據是基於財團法人設立時應有足夠的財產基礎,以確保其能夠順利運作,且達成其宗旨和公益目的。參考資料來自法務部98年3月27日法律字第0980700225號函。
- 法人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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