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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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條例第二條所稱重要設備及器材項目,由交通部、經濟部、國防部分別就主管部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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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防護條例第二條所稱重要設備及器材項目,由交通部、經濟部、國防部分別就主管部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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