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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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貸款購置住宅借款人員,應覓具同級以上人員二人為償還借款保證人(每人以作保二次為限),簽訂貸款契約及保證手續按約履行,並以其服務機構為抵押權人設定第一順位之抵押權,房地權狀在未繳清貸款以前,由服務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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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請貸款購置住宅借款人員,應覓具同級以上人員二人為償還借款保證人(每人以作保二次為限),簽訂貸款契約及保證手續按約履行,並以其服務機構為抵押權人設定第一順位之抵押權,房地權狀在未繳清貸款以前,由服務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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