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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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各事業機構住輔會另予補充規定,並呈報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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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第20條,對於本辦法未盡事宜的補充規定,應由各事業機構住輔會另行制定並呈報核備。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讓各事業機構能夠針對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補充規定,以便更好地執行購置住宅輔助相關工作。例如,某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在實施購置住宅輔助時,發現了一些特殊情況需要特別處理,便可以透過制定補充規定來規範相應的處理程序,確保政策的更加貼近實際情況。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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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