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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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貸款除按其資位等級年資考成及眷口人數核配外,並依左列各款規定順序辦理: 一、最近三年考成均在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支領房租津貼賃屋居住眷口人數較多者。 三、支領房租津貼賃屋居住服務年資較久者。 四、申請分配宿舍核准有案者。 五、原配宿舍面積不敷居住,經奉准登記尚未改配者。 六、配住宿舍自願遷出交回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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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