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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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者,應立即繳銷,如延未呈報繳銷,致有矇蔽冒領或溢領退休金情事,應由保證人負責追償。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受領人亡故者。 五、不遵原服務機構按本規則第六條之規定通知復用前往報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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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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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金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通緝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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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