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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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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規則第四條所稱之因公傷病,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盡力職務積勞成疾。 三、因出差遇險以致傷病。 四、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五、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2. 2.前項第二款所稱盡力職務,須以三次成績考,成績優良者為限。所稱積勞成疾,應繳驗公立醫院或其服務機構設立之診療機構或領有執業證書醫師之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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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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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 21 條規定:「本規則第四條所稱之因公傷病,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二、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