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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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第二條所稱之因公死亡,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死亡。 二、因出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三、因辦公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 四、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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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第21條,因公死亡指的是在執行職務所產生的危險直接導致死亡,或是因出差期間遇到意外或生病而導致死亡,又或是在辦公室外往返或在辦公場所遇到意外危險導致死亡,還有在非常時期遇到意外危險導致死亡。這些規定都是針對因公死亡的情況做出的明確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95年度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台上字第511號判決,一個運輸公司的司機在執行職務駕駛過程中因交通事故導致死亡,依照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第21條的規定,即可認定為因公死亡,享有相關撫卹的權利。
- 第二條條文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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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