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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應備置左列登記憑證及財產卡: 一、登記憑證:為登記財產之根據。 (一)財產增加單:財產購建填本單。 (二)財產移動單:財產移動填本單,但內部各單位財產之移動得免填。 (三)財產減損單:財產減損填本單。 登記憑證,為登記財產卡之根據,凡財產之購建,填造財產增加單。財產之移動,填造財產移動單。 財產之減損,填造財產減損單。但內部各單位間財產之移動,得免填財產移動單。 二、財產卡:為財產之詳細經歷紀錄,一物設一卡。 (一)甲式財產卡,為財產之明細紀錄卡,一物設立一卡。但種類相同而數量繁多不發生增值之財產,得採用集體登記。 (二)乙式財產卡,為甲式財產卡之撮總卡。 (三)丙式財產卡,為乙式財產卡之撮總卡。 (四)丁式財產卡,為財產登記部分統制各單位領用財產之統馭卡,依使用單位區分,並按財產名稱分別設卡登記。 (五)使用機器處理機關,得以機器貯存體紀錄代替財產卡。 (六)各機關得依其撮總或管理需要分別設卡。 三、財產簽認書:各機關之財產登記部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以上年年底財產結數為準,編製財產責任簽認書一式二份,送交財產儲存或使用單位對無誤後,予以簽認留存一份,另一份送交財產登記部門,逐年核對一次,以加強使用、保管、維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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