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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產登記事務,應由主計單位根據各項登記憑證切實辦理,並負責計算有關財產原價、折舊、增減異動以及重估價分析等價值管理。
  2. 各項財產之配置、性能、維護、調度等實體管理,由各財產主管單位負責辦理,並應指定人員實地查對,與主計單位切實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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