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財產應由財產經辦部分依照行政院訂頒財物分類標準規定之最低耐用年限,參酌財產實際情況,妥訂財產確實之使用年限,加意保養使用,以重公物,其未經規定者呈報本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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