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主管或經管財產人員交接時,經由交接人員依財產登記卡登記之財產或財產目錄辦理交接,以明責任。
根據《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第30條,各機關主管或負責管理財產的人員在交接時,必須透過交接人員使用財產登記卡或財產目錄進行登記,以確認責任歸屬。例如,當機關主管或管理人員進行財產交接時,必須使用財產登記卡或財產目錄來清點財產,並確保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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