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交通部電信總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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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請退休人員,一律加發一個月預告工資 (月薪總額) 及六個月薪總額。但年齡已達限齡退休 (以戶籍記載為準) 規定前六個月以內者,加發之月薪總額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提前月數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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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電信總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第 5 條,內容規定自請退休人員,一律加發一個月預告工資 (月薪總額) 及六個月薪總額,但年齡已達限齡退休 (以戶籍記載為準) 規定前六個月以內者,加發之月薪總額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提前月數未滿一個月者不計。在這條法規中,年齡已達限齡退休的規定是指根據個人的戶籍記載來確認退休年齡。 參考資料:交通部電信總局暨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休辦法第 5 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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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