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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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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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郵電事業非資位現職人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原得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撫卹、撫慰者,其退休、撫卹、撫慰之條件,給與及權利喪失、停止、終止等相關事項之法令規定,比照原有之相關規定,由交通部另定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撫卹及撫慰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仍適用原有之相關規定。 前二項人員之退休金、撫卹金及撫慰金之計算基準,比照本條例第三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非名詞
-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法規
-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法規
- 法令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第三條條文
(09201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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