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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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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勘選具都市發展潛力地區之路線、場站、交流道、服務區、轉運區、港埠及其設施、觀光遊憩設施、橋樑及隧道與其毗鄰地區並劃定範圍辦理區段徵收時,應備具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相關圖籍,並會同都市計畫、地政、環保、交通等有關機關,就下列因素評估選定具可行性之實施地區: 一、該交通建設事業計畫及其財務計畫之特性。 二、與區域計畫、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等之配合關係 三、與鄰近都市功能之配合關係。 四、現有發展及限制條件,如土地使用、人口規模、社經與文教結構、交通系統、自來水、電力、電信、排水、水污染防治措施與廢棄物清理等公共設施服務條件。 五、自然環境狀況。 六、不屬於區域計畫界定之不可開發地區及其他依法劃設之管制區。 七、已定案之政府重大經濟建設投資計畫或發展計畫。
  2. 2.前項實施地區選定並依規定層報可辦理擴大或新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備齊相關之地籍藍晒圖、範圍圖、基地附近地區發展現況資料」都市計畫圖或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用地編定圖等,再次會同都市計畫、地政、環保、交通等有關機關,現場評估勘定區段徵收之範圍。
  3. 3.實施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主管機關應擬具開發計畫,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先行辦理區段徵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區段徵收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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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勘選具都市發展潛力地區之路線、場站、交流道、服務區、轉運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